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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严禁违规为网贷机构提供中介、销售和支付结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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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5日,银保监会正式公布《关于预防业保险业从业人员金融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简称《意见》)。

 

《意见》显示,严防业务领域违法犯罪行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信用卡业务管理,严格资信审查,杜绝为追求业绩不顾申请人实际还款能力滥发信用卡的行为。防范从业人员与外部机构或个人勾结进行信用卡大额套现、伪造信用卡、非法买卖信用卡客户信息资料等行为。

 

在信贷领域,《通知》要求严防信贷业务领域违法犯罪行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强化信贷纪律约束,聚焦受理与调查、抵质押物评估与核保、风险评价与审批、合同签订与发放、支付与贷后管理等各个环节,在科学制定和严格执行尽职免责制度基础上,建立健全贷款各操作环节的考核问责机制。防范高级管理人员强令、指使、暗示、授意下属越权、违规违章办理业务等行为。防范从业人员与外部人员共谋利用空壳主体和虚假资料等骗取。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参与各类票据中介和资金掮客活动。

 

在银行同业业务领域,《通知》要求在银行严防同业业务领域违法犯罪行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落实同业账户开户、资金划付、印章及凭证保管等关键环节风险管控,防范外部欺诈。严格遵守同业结算、票据、投融资、业务等管理规定,禁止出租、出借同业账户,加强同业专营业务的存续期管理,防范通过伪造合同、印章、产品等手段进行诈骗的违法犯罪行为。

 

在不良资产处置方面,《通知》要求严防资产处置领域违法犯罪行为。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不良资产管理,以尽职追索与合理估值为切入点,规范处置操作,严格处置损失授权管理。着重防范对转让债权作出隐性回购或兜底承诺、发放贷款承接已转让不良资产、协助人向他人违规拆借资金归还本机构贷款等行为。

 

在资管领域,《通知》要求严防资产管理业务领域违法犯罪行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对营销人员的监督管理,防范超授权违规开展理财业务、修改说明书、承诺回报、掩饰风险、误导客户等行为。强化非标投资业务风险管控,防范表外风险传导至表内。严防套取银行业金融机构理财资金进行高利转贷的行为。严禁从业人员作为主要成员或实际控制人开展有组织的民间借贷。

 

在保险业务领域,《通知》要求保险机构要防堵承保、查勘理赔、单证印章管理等环节漏洞,重点预防故意虚构保险标的、编造未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事故原因、夸大损失程度、故意造成保险事故等骗取保险金的行为。加强对各级分支机构的管控,严禁从业人员违规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防范违规销售行为向非法集资转化,预防销售假保单、非法销售非保险产品的诈骗行为。

 

此外,加强保险资金运用的穿透式管理,严防通过职务便利,利用股权、不动产、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信托计划、私募股权、银行存款质押等投资工具或者其他不正当关联交易手段,非法套取、侵占、挪用保险资金,严禁利用保险资金向股东或关联方输送利益。加强客户动态管理,加大客户回访频次,定期发送消费短信等提示。完善财务管理制度,防范资金体外循环。

 

在“助贷”等于第三方合作领域,《通知》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应完善第三方合作机构准入与限额管理机制,全面评估业务合作双方权利义务的匹配性。加强账户管理、合作机构穿透管理和合作业务存续期管理。

 

防范违法转委托、放大杠杆、多层嵌套等行为。依法合规开展与互联网企业在支付服务、营销服务、资金支持、资产存管等方面的业务合作。加强内控管理,不得将核心业务外包。对第三方机构的产品、数据、技术、运营能力等做好合规审查和风险评估。严禁违规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供中介、销售和支付结算等服务。

 

此外,银行保险机构要制定内部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监督制约机制,确保制度得到刚性执行。加强数据安全管理,严格控制数据授权范围,实现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加强对客户信息收集、维护、使用人员的培训管理。在内部产品和业务流程设计上落实客户信息安全控制和风险提示。明确约定涉及客户资料交接的对外合作保密条款,消除信息泄露隐患。严防从业人员利用职权和管理漏洞,篡改后台数据,盗取资金,以及非法复制数据、贩卖客户信息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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