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净利润为何罕见下滑? 让利实体、加大拨备计提是主因
今年上半年,在全球百年未遇的疫情冲击下,金融以超常力度支持小微企业稳定发展,有力支持了经济回暖。但与此同时,金融资产劣变风险加大也备受市场关注。
2017年6月26日,央行发布关于《支付业务许可证》续展工作的通知,持证支付机构安徽瑞祥资讯服务有限公司未能通过续展,失去了支付牌照。
一石激起千层浪。
在两年前花费近4000万元收购瑞祥的青岛中财公司不干了,一纸诉状告上法庭,要求解除股权并购协议,并赔偿所有损失。
中财公司称,《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五星公司(瑞祥公司原股东)应保证瑞祥公司《支付业务许可证》及其他政府许可、特许、政府批文保持持续有效。若交割后,由于交割前的事项造成年审、年检以及其他原因致使《支付业务许可证》及其他政府许可、特许、政府批文无法正常使用的,五星公司应及时负责进行补检、年审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承担相关一切费用。瑞祥公司《支付业务许可证》存在问题或无法使用的,或存在瑕疵无法补救的,协议便自动失效,因缔结协议及完成协议所指向的股权转让事宜所产生的中财公司全部费用,由五星公司全额予以赔偿。
这一约定俗称“包续展”。
然而,一审法院判决中财公司败诉,并让其承担近24万元的诉讼费。
中财公司不服,提起了上诉。
中财公司认为,五星公司应当在股权转让前将变更主要出资人的情况报中国人民同意,这是其法定义务。正是由于五星公司在瑞祥公司主要出资人变更前未依据上述规定报中国人民银行同意,并对中财公司隐瞒该事项,致使中财公司在被欺诈的情况下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直接导致支付业务许可证未能续展。
中财公司称,以零对价并巨额承债的方式受让瑞祥公司股权的目的是为了获得支付业务许可证,并进行正常经营。现今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该违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法定解除的情形,中财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法院查明,瑞祥公司2017年就《支付业务许可证》续展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经审查,认为瑞祥公司在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变更公司主要出资人(涉及91%的股权),违反了《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和《续展工作的通知》相关规定,同时违规变更高管,违反相关规定,央行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续展的决定。
二审法院认为,瑞祥公司因股权转让而变更出资人及企业高管需报中国人民银行同意,该行为的主体为瑞祥公司,鉴于双方转让的是瑞祥公司91%的股权,在瑞祥公司控股股东发生更替的情况下,报批事项应为股权出让方与受让方共同的义务。五星公司是瑞祥公司的原股东,实际管理公司经营业务,对行业相关规定应为熟知;而中财公司作为受让方,其在作出该投资决定时,对瑞祥公司的经营范围、主营业务、行业相关法律规定、投资风险通常应当进行详尽地调查与了解,对瑞祥公司开展支付业务的相关管理性规定亦应当知悉。股权转让双方在明知主要出资人变更未经批准的情况下仍进行实际交割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对于支付牌照未获续展的结果均负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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