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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银行行长黄美静遭罚 对支行违法贷款负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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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今日公布的中国银保监会沧州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沧银保监罚决字〔2019〕5号、7号)显示,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献县支行(以下简称“沧州银行献县支行”)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贷款“三查”不严,当事人黄美静对此负领导责任。

 

沧州银保监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规定,对沧州银行献县支行罚款50万元,对黄美静罚款5万元,共计55万元。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通过天眼查查询发现,沧州银行献县支行成立于2012年5月16日,胡玉鹏为负责人。沧州银行成立于1998年9月2日,注册资本50.61亿人民币,刘泽平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当事人黄美静为董事、行长、总经理,第一大股东为沧州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20.13%。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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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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